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列印時間:113.05.22 08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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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文字號:
(45)台令民字第 3529 號
民法 (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)
非現行
第 65 條
因情事變更,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,主管官署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, 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,或解散之。
第 66 條
稱不動產者,謂土地及其著物。 不動產之出產物,尚未分離者,為該不動產之部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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